买车还是租车融资租赁模式背后的真相你了解吗
从“拥车”到“用车”,融资租赁因颠覆传统购车模式,提供较低首付、分期付款方式,降低了购车门槛,被广泛用于车辆销售之中。但此类融资租赁模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背后,潜藏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其中饱受诟病的就是销售误导、宣传夸大等话术的层出不穷,让消费者备受其害,往往造成的后果就是消费者自以为的“买车”却变成了“租车”。
“买车”变“租车”?
融资租赁这种购车模式已经被越来越多人看到,所谓的车融资租赁就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营销方式。
消费者李茹(化名)近日因一笔融资租赁贷款烦恼不已,北京商报记者从李茹处了解到,这次事件的起因来源于一笔挖掘机买卖,且时隔多年。李茹向北京商报记者指出,2011年3月,王杰(化名)与张丽冰(化名)一起到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以下简称“安松汉中分公司”)购买挖掘机,由于王杰没有办理身份证,不符合规定,安松汉中分公司销售人员以多年交情深厚为由说服张丽冰以自己的名义借用身份证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挖掘机还款行为中断后,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松融资租赁”)多次向王杰催讨,发现王杰并没有偿债能力。为了追回债款从而起诉张丽冰。但今年1月5日,张丽冰才知道当年签下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当时是帮他人‘租车’,并非‘买车’。”李茹进一步补充道。
在上述案例中可以了解到,消费者是在不自知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车”合同,造成该问题的原因是什么?李茹告诉记者,彼时在购买挖掘机时,安松汉中分公司销售人员存在诱导嫌疑。根据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披露的信息,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松公司”)派驻汉中分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出庭作证时称,“为了销售目的,同意王杰借用张丽冰的资料信息购买了挖掘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通常情况下,这些业务客户都叫购买,实际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协议是公司要求的,我们不能保证客户对这个事情完全了解”。
针对此案,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彭位分析认为,根据对该类案件的了解,融资租赁公司业务人员或多或少都存在错误引导行为,甚至故意混淆“购车”和“租车”的区别,而由于分期付款购车和融资租赁租车两者在客观上都体现为分期还款,所以许多购车消费者很难意识到自己是“购车”和“租车”,往往等到发生纠纷时方能醒悟。
销售误导何时休
与分期贷款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合同主要由消费者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再由融资租赁公司和供应商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并支付货款购买租赁物。从具体的操作流程来看,消费者从租赁公司获得车辆使用权,按照合同规定每月支付租赁费用,到期后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车辆。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从具体的类型来看,融资租赁没有所有权,而分期购买有,与分期购买形成对比的是,融资租赁筹资速度较快,租赁会比借款更快获得所需设备。相比其他长期负债筹资形式,所受限制的条款较少。主要可以降低成本,所以融资租赁一般用在大型机械设备上,例如拖拉机、挖掘机。此外,融资租赁偏向实体属性,在数字化转型加快的背景下,以后融资租赁和分期购买的边界可能会有所模糊,过去泾渭分明的东西,通过互联网,可能会形成交融。
根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小松融资租赁原审诉称,2011年4月2日,其根据张丽冰的要求从安松公司购买了小松牌PC400-8履带式挖掘机一台,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张丽冰,并与张丽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总金额约为232.48万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首期付款(头金和第一期租金)约为26.83万元,每期基本租金为58759元。自张丽冰验收租赁物的下月20日及以后的每月20日从张丽冰指定的账户中划账35次。最后一期租赁费的应还款期限为2014年3月20日。张丽冰于2012年10月31日支付了约定的16期租金后,尚欠剩余租金约117.9万元,已构成严重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张丽冰应当承担约定损害金、迟延损害金等各项费用合计约177.6万元。小松融资租赁经过多次催促张丽冰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丽冰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全部损失共计约177.6万元。
原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小松融资租赁起诉,宣判后,小松融资租赁不服原审裁定,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为张丽冰等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从合同信息来看,因张丽冰在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验收单以及还款承诺书上,以承租方的名义签字确认,故主体适格,后裁定驳回小松融资租赁起诉显属不妥,应予纠正。
从股权关系来看,挖掘机实际出卖人为安松公司、出租方为小松融资租赁,承租方为张丽冰。根据天眼查信息显示,小松融资租赁的大股东为小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松投资”),持股比例100%,是小松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官网信息显示,小松投资成立于2001年2月,是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即小松集团)的中国地区总部,负责小松集团在华所有业务。
李茹告诉记者,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销售人员还存在未将关键部分做明显提示的行为。零售金融专家苏筱芮指出,金融业的销售误导行为时有发生,跟销售队伍准入门槛不高、销售人员资质良莠不齐有关,因此需要出台专门办法进行规范,不过从金融消费者角度看,也需要提高警惕意识,认真审阅索要签署的协议,慎重签字。
彭位进一步介绍称,此类案件消费者必然会签订购车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也会有比较明显的“租赁”“承租方”“出租方”等字眼,对此类案件更加合理的解释是销售人员的错误解释和引导,让消费者误解了“购车”和“租车”的区别,甚至部分消费者认为签订合同只是一个形式而已。这也是为何“买车”会变“租车”的核心问题,消费者不具备区别分期付款购车和融资租赁租车的法律知识,加上销售人员为了业绩,故意为之的错误解释和引导,共同导致了该问题的发生和滋蔓。消费者最应该做的是向当初进行错误解释和误导销售的销售公司和业务人员追责。
客户资质审核不严成行业通病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但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再加上融资租赁业务的门槛较低,从业者素质参差不齐,在经营过程中也暴露出一定风险。
回溯历史,2018年以前,融资租赁还未被纳入统一监管格局,2018年5月14日,商务部办公厅正式公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将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
在随后,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2020年6月银保监会印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办法》第十六条显示,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相符。
苏筱芮进一步指出,根据《办法》第十六条,上述案件中王杰并没有偿债能力,而张丽冰也未明确表达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的意向,反映出融资租赁公司租赁业务“三查”不到位,未严格进行客户资质审核。在《办法》颁布后,各地正在陆续制定融资租赁相关的监管细则,未来行业需要以合规为本,坚守融资租赁本源业务,对于消费者来说应该需要提高警惕意识,选择正规机构,在认真审阅协议的基础上再进行签字。
“大多数情形下,消费者都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一旦落入‘买车’变‘租车’的套路之中,维权成本和难度都相当大。”彭位表示,从法律关系上看,此类案件最主要的问题还是销售人员和公司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的侵犯。
针对消费者提到的销售诱导、业务门槛、购买人资质把控层面,北京商报记者尝试联系小松投资方面进行采访,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因采访涉及的案件已进入诉讼阶段,恕我公司不发表任何观点或意见,一切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北京商报记者岳品瑜宋亦桐
- 上一篇:商标版权化值得企业去做吗
- 下一篇:您知道如何成立实业公司吗